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舟定商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北仑支行与禄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北仑支行,禄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327号原告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北仑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西路177号。法定代表人张清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德华,浙江五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禄磊,省许昌市魏都区车大办事处文庙后街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北仑支行诉被告禄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北仑支行以本案通过担保人另行处理为由,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北仑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262元,减半21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明龙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