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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平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石××、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石××,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788号原告:平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街道××路体育中心南侧。法定代表人:范××。委托代理人:顾××。被告:石××。被告:纪××。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后收取14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晓伟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