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658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萍英与杨尚荣、方兴红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萍英,杨尚荣,方兴红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658号原告王萍英,女,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福田一区21幢11号。委托代理人孟威,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尚荣,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包工头,住义乌市北苑街道柳三村一组。被告方兴红(方兴洪),住义乌市后宅街道下万村29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萍英与被告杨尚荣、方兴红(方兴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杨尚荣申请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刘剑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