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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658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萍英与杨尚荣、方兴红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萍英,杨尚荣,方兴红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658号原告王萍英,女,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福田一区21幢11号。委托代理人孟威,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尚荣,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包工头,住义乌市北苑街道柳三村一组。被告方兴红(方兴洪),住义乌市后宅街道下万村29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萍英与被告杨尚荣、方兴红(方兴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杨尚荣申请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刘剑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