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长执字第568一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范铁华与肖战义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铁华,肖战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568一1号申请执行人范铁华。被执行人肖战义(又名肖占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06)长经初宇第13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肖战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肖战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肖战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0391,50元予以扣划,扣划至西安市长安区收费管理中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方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