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海商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甲与曹甲、曹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曹甲,曹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1182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曹甲。被告:曹乙。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甲与被告曹甲、曹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追索两被告借款20万元。现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曹甲、曹乙银行存款21万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与不足部分等额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柯盛华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海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