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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海商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甲与曹甲、曹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曹甲,曹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1182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曹甲。被告:曹乙。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甲与被告曹甲、曹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追索两被告借款20万元。现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曹甲、曹乙银行存款21万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与不足部分等额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柯盛华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海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