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田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670号原告田某。被告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子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澎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魏 益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维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