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长民初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田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670号原告田某。被告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子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澎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魏 益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维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