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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兴中与陈利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中,陈利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1512号原告:张兴中,县岩头镇礼张村礼青路22号。被告:陈利汉,县岩头镇青峰村长盛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中诉被告陈利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陈利汉所有的镀彩机一台进行诉讼保全,原告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利汉所有的镀彩机一台,在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移、赠送等一切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东明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黄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