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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行审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8)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绍行审字第158号申请人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尉如海。2009年5月12日,申请人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其作出的绍县工商案字(2008)4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罚款10,000元。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因当事人孙振华无证无照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决定给予其罚款10,000元等处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人于2009年1月6日向被处罚人公告送达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方视为送达,送达之日起三个月为法定起诉期限,现被处罚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尚未届满。本院认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处罚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后提出,现被处罚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尚未届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绍县工商案字(2008)4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江忠��判员戴张奎代理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雪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