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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全文武与杨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文武,杨建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633号原告:全文武。委托代理人:麻建春、林丽琴,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建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文武诉被告杨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全文武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全文武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文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全文武负担。审判员  丁扣红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