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王瑞理与唐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理,唐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937号原告:王瑞理。被告:唐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理诉被告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瑞理于2009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XX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理撤回对被告唐XX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