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楠桥与傅理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楠桥,傅理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1281号原告黄楠桥,726197306271330),汉族,农民,住浦江县黄宅镇一心村上宅三区61号委托代理人黄旭美,浦江县新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傅理生,726197608292532),汉族,农民,住浦江县白马镇长地村27号。原告���楠桥诉被告傅理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楼天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9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月6日,被告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原告借得人民币20000元,由被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内容如下:“借条今借到黄楠桥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00),借期一个月借款人:傅理生2009年1月6日”。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从2009年2月7日起至2009年4月7日的利息400元,合���人民币20400。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1、被告于2009年1月6日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2、被告的户籍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关系。被告傅理生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认为符合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按约及时归还借款,拖欠不还,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傅理生经本院依法传唤,仍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傅理生归还原告黄楠桥借款本金2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支付从2009年2月7日起到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受理费汇入单位:浙江省省级财政财政专户结算分户;汇入帐号:6999010400087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营业中心,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楼天兰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代书 记员 张彩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