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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盐商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越××有限公司与湖州××××时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越××有限公司,湖州××××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495号原告:浙江××越××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城镇。法定代表人:鲍××。委托代理人:葛××。被告:湖州××××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经济开发区××地块。法定代表人:方××。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越××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时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时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1860元,财产保全费1395元,合计32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爱平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文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