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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桐商初字第1559-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骆××与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桐商初字第1559-1号原告:骆××。被告:许××。本院在审理原告骆××诉被告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骆××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许××的财产,限额在20万元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许××的银行(信用社)存款或物资(折价),限额在20万元内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施彩红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缪诗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