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民终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周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终字第4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委托代理人伊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上诉人黄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08)温鹿民初字第3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某的委托代理人伊娜、被上诉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婚后向交通银行温州分行所贷的43000元系以桃源居10幢204室房屋作抵押的按揭贷款,属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判决在确认上述借款的前提下,对该借款的偿还情况未予查明,对离婚后剩余债务的承担未作判决,属程序违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08)温鹿民初字第36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795元,退还上诉人黄某。审 判 长 余 萌代理审判员 吴跃玲代理审判员 邓习军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柯丽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