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平鳌商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雷××与平阳县××××源涂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平阳县××××源涂料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平鳌商初字第110号原告:雷××。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平阳县××××源涂料厂,住所地平阳县××曙光××路河边巷。法定代表人:刘××。本院于2009年4月23日受理原告雷××与被告平阳县××××源涂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9年5月12日,原告雷××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雷××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钦法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陈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