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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商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翁土荣与万土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土荣,万土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544号原告:翁土荣,城区航埠镇北一村271号。委托代理人:徐文华,衢州市航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土海,城区航埠镇金万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土荣与被告万土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土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翁土荣负担。审判员  王美君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柳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