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海商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江××与海宁××桃园电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海宁××桃园电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1094号原告:江××。委托代理人:黄××。被告:海宁××桃园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电镀专业区××工业区××路××区03、05号。法定代表人:范××。本院受理的原告江××与被告海宁××桃园电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于2009年5月20日以已经与被告海宁××桃园电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海宁××桃园电镀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撤回对被告海宁××桃园电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7.10元,减半收取218.55元,由原告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柯盛华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海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