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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莱州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于福东、马文兰诉被告苑泽娟、第三人温希娟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福东,马文兰,苑泽娟,温希娟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莱州民初字第496号原告于福东,男,193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原告马文兰,女,194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苑泽娟,女,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第三人温希娟,女,汉族,现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福东、马文兰与被告苑泽娟、第三人温希娟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复核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福东、马文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保全费100元,共计48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文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