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莱州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于福东、马文兰诉被告苑泽娟、第三人温希娟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福东,马文兰,苑泽娟,温希娟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莱州民初字第496号原告于福东,男,193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原告马文兰,女,194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苑泽娟,女,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第三人温希娟,女,汉族,现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福东、马文兰与被告苑泽娟、第三人温希娟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复核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福东、马文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保全费100元,共计48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文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