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上民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倪亦斌、王金兔等与李春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亦斌,王金兔,XX霖,李春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上民初字第561号原告:倪亦斌。原告:王金兔。原告:XX霖。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叶进恒。被告:李春华。原告倪亦斌、王金兔、XX霖与被告李春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春华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66年7月30日倪熙年和李春华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儿倪亦斌。后来倪亦斌和王金兔结婚,生有一女儿XX霖。他们五人一直居住在杭州市上城区清波门四宜路276号面积为41.93平方米的房屋内,他们五人的户口也在该位置。1996年倪熙年去世,1998年7月10日房屋拆迁时该旧房评估了9393.22元。2002年2月3日房屋拆迁安置部门按照原告和被告四个人的户籍,为私人安置了位于杭州市近江家园四园10幢4单元602室面积为86.29平方米的住房一套,该安置房折算价为70127.3元,其中原告支付了60734.08元的房价款,另外9393.22元以旧房评估款支付。为了办理安置房权属证件的需要,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告和被告在杭州市近江家园四园10幢4单元602室面积为86.29平方米的房屋中的份额,其中原告倪亦斌占四分之一,原告王金兔占四分之一,原告XX霖占四分之一,被告李春华占四分之一,并按照各自所占房屋份额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未到庭应诉,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清波门四宜路276号面积为41.93平方米的房屋是被告和倪熙年所有的,一家五口住在一起。1996年倪熙年生病去世。1998年城市改造对老房子折价很低,只补偿了9393元,一家四口人都去外面租房子,过渡了四年。到2002年政府才给原、被告四人安置了近江家园四园10幢4单元的房子,被告1984年退休,没有什么积蓄,加上倪熙年去世的时候花了不少钱,原告倪亦斌、王金兔两人出了7万多元总算有了一套房子了。到了去年年底,原告倪亦斌、王金兔做生意亏了,欠了很多钱,他们跟被告说了很多次要将房子卖了,换一套小的,原告办房产证是假,卖房子是真,请求法院公正判决。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下列书面证据材料:死亡证明,证明倪熙年的死亡时间。户口本,证明原告和被告的户籍同在一处。房屋所有权存根及房产登记表,证明被拆迁房的情况。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往来款收据、资金结算单、拆迁安置表,证明安置房的面积、安置的依据和付款购房情况。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审查后,认为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对该证据予以确认。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倪熙年和李春华系夫妻,倪熙年除原告倪亦斌外,尚有其他子女。1996年倪熙年死亡,留有坐落于原四宜路276号遗产一处。1998年该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三原告及被告系该拆迁房的安置人口,原被告现已被回迁安置于近江家园四园10幢4单元602室,结算价70127.30元由原告倪亦斌、王金兔支付。审理中原告自认倪熙年留有的遗产四宜路276号未经过继承。本院认为,原四宜路276号系倪熙年的遗产,原四宜路276号于1998年被拆迁后现已被回迁安置于近江家园四园10幢4单元602室,故原倪熙年的遗产四宜路276号的物产已被转化于近江家园四园10幢4单元602室。遗产未经处理,作为倪熙年的继承人未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其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均享有继承权,原、被告取得近江家园四园10幢4单元602室仅为安置权,而非所有权,现原告要求确认近江家园四园10幢4单元602室的安置房为原、被告的共有产权,各有四分之一份额的诉讼请求缺少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五条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倪亦斌、王金兔、XX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退回原告40元,由原告承担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1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审判员 朱旭东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靖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