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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灞民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赵小东与陈建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东,陈建平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灞民初字第828号原告赵小东。被告陈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东与被告陈建平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小东于2009年5月15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原告已预交,现诉讼费减半收取,退付原告225元。代理审判员  杨扬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