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灞民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赵小东与陈建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东,陈建平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灞民初字第828号原告赵小东。被告陈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东与被告陈建平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小东于2009年5月15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原告已预交,现诉讼费减半收取,退付原告225元。代理审判员 杨扬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