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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恒洋服饰辅料厂与德利服饰实业(杭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恒洋服饰辅料厂,德利服饰实业(杭州)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10号原告:嘉善恒洋服饰辅料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大舜工业区。诉讼代表人:张志红。委托代理人:颜伟新,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利服饰实业(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东方路。法定代表人:王丽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伟良,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恒洋服饰辅料厂与被告德利服饰实业(杭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恒洋服饰辅料厂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恒洋服饰辅料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12元,减半收取1806元,财产保全费1395元,合计诉讼费32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计慧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