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39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金松华与义乌市圣康龙食品有限公司、傅肃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松华,义乌市圣康龙食品有限公司,傅肃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391号原告金松华,经商,稠城街道绣湖新村1幢1号。被告义乌市圣康龙食品有限公司。场C1-077号。法定代表人刘惠珍。被告傅肃平,经商,住义乌市后宅街道后傅村4组,现住义乌市东方大厦*座15-3。本院在受理原告金松华诉被告义乌市圣康龙食品有限公司、傅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松华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义乌市圣康龙食品有限公司在金华市商业银行稠城支行,帐号13×××00内的存款21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义乌市圣康龙食品有限公司开户在金华市商业银行稠城支行,帐号13×××00内的存款2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洪金星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