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增春与蒋友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春,蒋友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50号原告李增春,港镇城关康育北路126号。被告蒋友高,港镇坎门茶山西路9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增春与被告蒋友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李增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增春负担。审 判 长 阮 静人民陪审员 陈荣华人民陪审员 蔡行宝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