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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增春与蒋友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春,蒋友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50号原告李增春,港镇城关康育北路126号。被告蒋友高,港镇坎门茶山西路9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增春与被告蒋友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李增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增春负担。审 判 长  阮 静人民陪审员  陈荣华人民陪审员  蔡行宝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