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修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屯支行与赵胜利、王小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屯支行,赵胜利,王小井,郭市委,雎秋枝,王建红,陈灵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修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屯支行,地址:修武县高村乡周流村西。负责人:韩永明,行长。委托代理人:乔新兵,副行长。被执行人:赵胜利,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王小井,女,1968年4月8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郭市委,男,1981年4月9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雎秋枝,女,1979年8月29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王建红,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陈灵香,女,1974年1月14日出生,住修武县。王屯支行申请执行赵胜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房管部门未登记有房产,车管部门未登记有车辆,银行查询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举报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修武县公证处(2013)修证执字第20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的,申请被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柴永利审判员 张 虎审判员 崔世兵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小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