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铜民一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陈金元与郑永水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元,郑永水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铜民一初字第277号原告陈金元,女,汉族,住铜陵县老洲乡。被告郑永水,男,汉族,住铜陵县老洲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元诉被告郑永水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元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金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陈金元负担。审判员 汤慧芳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圣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