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与黄继国、杨月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黄继国,杨月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98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529号。。诉讼代表人:金跃强,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武,浙江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继国,男,1953年8月11日出生,住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洪洋村一区88号。身份证编号:332622195308111113。被告:杨月芹。身份证编号:332622195705141121。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与被告黄继国、杨月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全部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善华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云飞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