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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海法台商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上海天碧水产有限公司与杨友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天碧水产有限公司,杨友桂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台商初字第35号原告:上海天碧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拓林镇沪杭公路3352号-453。法定代表人:陈立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荣海,台州市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周怡,台州市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友桂,农民,住临海市桃渚镇北塘村3-1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天碧水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友桂船舶营运借款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天碧水产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0日以本案需补充提供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天碧水产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天碧水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上海天碧水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晓明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李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