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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商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吴三良与陈辉、李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三良,陈辉,李慧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451号原告:吴三良,里镇黄山村殿前58号。被告:陈辉,站底67号。被告:李慧霞,大洲镇济源村王贵寺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三良与被告陈辉、李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三良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辉、李慧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三良撤回对被告陈辉、李慧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吴三良负担。审判员  余洪喜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