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商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吴三良与陈辉、李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三良,陈辉,李慧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451号原告:吴三良,里镇黄山村殿前58号。被告:陈辉,站底67号。被告:李慧霞,大洲镇济源村王贵寺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三良与被告陈辉、李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三良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辉、李慧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三良撤回对被告陈辉、李慧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吴三良负担。审判员 余洪喜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