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柯花商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与衢州市柯城安居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柯城安居塑钢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柯花商初字第153号原告:永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经济开发区埭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均,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符士勇,浙江士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衢州市柯城安居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经济开发区勤业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利明,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永高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衢州市柯城安居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高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高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助理审判员 杨 丽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祝美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