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414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荣法与丁丰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荣法,丁丰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414号原告吴荣法,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义乌市稠江街道经发大道330号。委托代理人杨棉林、冯子畏,义乌市义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丰潮,经商,市佛堂镇稽亭村10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荣法诉被告丁丰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荣法在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用的预交期内既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牮英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建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