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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长泗商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以勤与赵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以勤,赵卫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长泗商初字第195���原告刘以勤,住长兴县泗安镇三里亭村五里亭自然村。被告赵卫忠,住长兴县泗安镇黄巢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以勤诉被告赵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以勤于2009年5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赵卫忠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以勤撤回对被告赵卫忠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以勤负担。审判员  卢新良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臧燕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