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长泗商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以勤与赵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以勤,赵卫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长泗商初字第195���原告刘以勤,住长兴县泗安镇三里亭村五里亭自然村。被告赵卫忠,住长兴县泗安镇黄巢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以勤诉被告赵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以勤于2009年5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赵卫忠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以勤撤回对被告赵卫忠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以勤负担。审判员 卢新良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臧燕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