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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民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浙江求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航天管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求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航天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939号原告:浙江求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姚庄镇南鹿村姚俞公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胥生海。委托代理人:樊德才。被告:浙江航天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镇新世纪大道底(厍浜村民委)。法定代表人:蒋全木。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求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航天管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求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9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99元,由原告浙江求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庄 育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妍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