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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叶凤与陈刚、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凤,陈刚,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1210号原告:叶凤,被告:陈刚,委托代理人:何伟青。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石利军。委托代理人:王明祥。本院受理原告叶凤诉被告陈刚、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叶凤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己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凤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新业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骆俊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