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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874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金贤芳与张兰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贤芳,张兰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874号原告:金贤芳,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新屋村19组。委托代理人:金京华。被告:张兰姣,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东傅宅村9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贤芳与被告张兰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贤芳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贤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贤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金贤芳负担。审 判 员 陈因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李设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