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与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805号原告:孙××。委托代理人:胡××。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本案预收诉讼费740元,应收诉讼费185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邹 建 祥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卓一(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