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蒋某、童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童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刑初字第27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1990年12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0年5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4月因寻衅滋事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本案于2008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于2009年5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童某。2000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2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8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于2009年5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9)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童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蒋某、童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5月3日10时许,被告人蒋某、童某伙同王顶峰(已判刑)等人,为追讨债务,赶至本市西湖区曙光路浙江世贸君澜大饭店门口,将被害人胡某强行拖上车,并在车内对被害人胡某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胡某轻微伤。随后,被告人蒋某、童某等人又将被害人胡某带至浙江省宁海县继续逼要债务,直至当日18时许被害人胡某被解救。被告人蒋某、童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童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王顶峰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借条、验伤通知书、损伤检验意见书、门诊病历、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前科材料等书证,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人曹某、程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童某伙同他人为索要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蒋某、童某在非法拘禁犯罪中殴打被害人,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童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7日起至2010年5月1日止);二、被告人童某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7日起至2010年5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吕后旺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