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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慈民一初字第3906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姚顺与慈溪市美景物业管理中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顺,慈溪市美景物业管理中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3906号原告:姚顺,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现暂住慈溪市。被告:慈溪市美景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三北大街东段。负责人:景平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代武刚,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顺诉被告慈溪市美景物业管理中心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2008年12月20日,本院按照原告姚顺确认的送达地址(附原告确认的联系手机号)及时送达相关的诉讼文书。2009年5月4日本院再次按照原告确认的送达地址(附原告确认的变更后联系手机号)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由于原告姚顺未及时告知本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传票未能被原告实际接收,现传票已被退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传票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原告姚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姚顺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天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华蓓真审 判 员  许柏森代理审判员  方苏琴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成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