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慈民一初字第3906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姚顺与慈溪市美景物业管理中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顺,慈溪市美景物业管理中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3906号原告:姚顺,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现暂住慈溪市。被告:慈溪市美景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三北大街东段。负责人:景平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代武刚,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顺诉被告慈溪市美景物业管理中心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2008年12月20日,本院按照原告姚顺确认的送达地址(附原告确认的联系手机号)及时送达相关的诉讼文书。2009年5月4日本院再次按照原告确认的送达地址(附原告确认的变更后联系手机号)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由于原告姚顺未及时告知本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传票未能被原告实际接收,现传票已被退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传票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原告姚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姚顺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天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华蓓真审 判 员 许柏森代理审判员 方苏琴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成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