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方××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363号原告:方××。委托代理人:金××。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诉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