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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方小龙与王成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小龙,王成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363号原告:方小龙。委托代理人:金余一。被告:王成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小龙诉被告王成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小龙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小龙撤回对被告王成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