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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料××司与象山××针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料××司,象山××针织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961号原告:上××料××司。。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黄××。被告:象山××针织厂。住所地:象山县××街道××岙村。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料××司与被告象山××针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料××司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诉讼主体不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料××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21元,减半收取560.50元,由原告上××料××司负担。审判员  黄传飞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东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