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378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郑乃乾与义乌市明盛玩具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乃乾,义乌市明盛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378号原告郑乃乾,经商,亭镇东沙村水产街15号。被告义乌市明盛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宇宅口村(下连村)68号。法定代表人陈亦盛。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乃乾诉被告义乌市明盛玩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乃乾于2009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乃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周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