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平民一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于秋兴与王锡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秋兴,王锡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平民一初字第925号原告:于秋兴(身份证号:3702261961********),男,1961年1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王锡永,男,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原告于秋兴与被告王锡永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秋兴诉称,2009年2月7日,被告从我处借款1700元,并出具欠条,后经我多次索要无果,请求判令被告偿付欠款。本院认为,原告于秋兴主张被告王锡永履行还款义务,由于被告下落不明,致使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且原告对此��不交纳公告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秋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于 明审判员 李卫东审判员 于汉波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苗振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