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蒋××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160号原告:吴××。被告:蒋××。委托代理人:俞×。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为与被告蒋××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证明本案主要事实的依据(案件),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已立案审查,且尚未审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徐土钍审判员 黄伟松审判员 陈鑫耿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