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诸商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蒋××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160号原告:吴××。被告:蒋××。委托代理人:俞×。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为与被告蒋××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证明本案主要事实的依据(案件),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已立案审查,且尚未审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徐土钍审判员  黄伟松审判员  陈鑫耿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