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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遂商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志滨与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滨,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465号原告刘志滨,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赖晓法。被告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锦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滨诉被告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0日以与被告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滨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武文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