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泰民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夏晓明与徐卫东、徐向红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晓明,徐卫东,徐向红,舒定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泰民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夏晓明。被执行人徐卫东。被执行人徐向红。被执行人舒定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泰民二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徐卫东、徐向红、舒定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三日内自动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夏晓明借款278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9075元、执行费5445元。但三被执行人徐卫东、徐向红、舒定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舒定岳、徐向红在泰顺县罗阳镇桃花园A10幢401室有房屋一套、A10幢-03号车库一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两被执行人舒定岳、徐向红共有的坐落于泰顺县罗阳镇桃花园A10幢401室有房屋一套、A10幢-03号车库一间。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邦远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文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