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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嘉辖终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与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辖终字第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代表人:唐金州。上诉人(原审被告):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郁萌彰。被上诉人(原审原):嘉兴福莱德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油车港镇古窦泾村****。法定代表人:戴林根。上诉人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09)嘉南民初字第6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本案双方签订的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履行地为于嘉兴市运河新区昌盛路文昌西路口的元一柏庄项目,行政区域属于嘉兴市秀洲区,且合同也未约定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或被告住所地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09)嘉南民一初字第644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合同约定履行地为嘉兴市运河新区昌盛路文昌西路口的元一柏庄项目,该区域民事案件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郭嘉雄审判员  李 岗审判员  苏江平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 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