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咸秦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闫某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闫某;金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咸秦执字第174号申请人闫某。被执行人金某。上列当事人因借款纠纷一案,经秦都区人民法院咸秦法经初字(1997)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款294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并承担诉讼费3000元、执行费1500元,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金志国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杨养荣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天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