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浙嘉民终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金建明、昆山市石牌童车配件厂与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建明,昆山市石牌童车配件厂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民终字第2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建明。委托代理人:许智添。委托代理人:高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市石牌童车配件厂。代表人:冯继生。委托代理人:王晓义、郭晓龙。上诉人金建明因与被上诉人昆山市石牌童车配件厂(以下简称童车厂)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平湖市人民法院(2009)嘉平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建明又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建明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建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550元,减半收取计10275元,由上诉人金建明负担。审 判 长  杨迪虎审 判 员  黄 嵩代理审判员  谭 灿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佳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