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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平水商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与周××、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周××,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平水商初字第104号原告:郑××。被告:周××。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周××、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在法律规定的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杨建粮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徐顺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