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平水商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与周××、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周××,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平水商初字第104号原告:郑××。被告:周××。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周××、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在法律规定的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杨建粮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徐顺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