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温州市亚泰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与丁关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亚泰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丁关松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1766号原告:温州市亚泰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梧田塘西17村西首。法定代表人:黄品华,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圣康,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关松。本院于2009年4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温州市亚泰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关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温州市亚泰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丁关松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亚泰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丁关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03元,减半收取2,30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琴 微信公众号“”